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家用摄像头的使用变得越来越普及,人们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许多人将可视门铃作为“家庭门卫”,保障居住安全。
但大部分可视门铃不仅“可视”自家门口,还“可视”邻居家门前,还“可录”、“可存”。虽说安装可视门铃是个人的权利,但行使权利的同时需要考虑是否会对邻居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构成妨碍。
小叮和小咚相邻而居,小叮家的进户门与小咚家的进户门相对,间距约2.3米。im电竞注册去年年底,小咚在自家进户门上安装了无线智能可视门铃。该门铃具有摄像功能,可连接手机使用配套的APP观察并摄录一定范围内的影像。
小叮认为,该可视门铃会拍摄到自己家门前的画面,且在自己家门打开时还会拍摄到房屋内的场景,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要求拆除。
你这个门铃正对着我家大门,我进进出出都被你监控着,这不是侵犯我的隐私吗?
什么隐私?你进出大门的行为和隐私有啥关系?那照你这逻辑,我们小区里面路边和单元门上的监控也要拆除咯?
除了出入之外,只要我开门,家里啥情况你都看的一清二楚,这摄像头还能录像、存储,谁知道你会干啥事。
要不是你们家之前老是把我门口的快递拿走,还弄乱我门口的鞋柜搞破坏,我犯得着装这个门铃吗,我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居住安全!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利益。
本案中,小咚在自家进户门安装的可视门铃,监控及摄录范围可覆盖小叮家的进户门位置。小叮及其家人进出住宅的活动信息存在被可视门铃摄录的可能。同时,该可视门铃的开关由小咚控制,小叮在客观上无法对小咚使用该可视门铃的行为进行监督。在此情况下,小叮家中居住人员的个人隐私存在受到侵害的现实危险。小咚安装可视门铃虽出于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但在维护自身权益与保护他人隐私利益之间应有合理平衡,不能超出合理限度,其并非社会公共管理相关主体,其以户外行为不属于隐私范围为由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故小叮主张小咚安装可视门铃的行为侵犯了小叮及其家人的权益,并要求小咚拆除该可视门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安装可视门铃、电子猫眼本是为了“安心”,但方式不当可能会变成“闹心”。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公民安装带有摄录、存储功能的门铃装置,但这并不意味着公民安装此类可视门铃可以不受任何限制。本案涉及到安装使用智能摄像头所保护的财产权益和隐私、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衡量两者所保护的权益序位,更应强调对隐私、个人信息的优先保护,以彰显法律“以人为本”的精神。
住宅具有私密性,是个人生活安宁的起点和基础,对于维护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至关重要。在安装摄像头时,安装人应尊重他人的权利,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选择合理的安装方式和安装位置,尽量将视野范围控制在自家门口,避免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否则可能要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甚至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如果邻居合理安装的摄像头并未涉及自身私密空间或侵犯自身合法权益,也应当给予一定程度的包容。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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